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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oud小畅报销,让报销变得更简单


多渠道、多方式票据采集 票据轻松管理 报销单智能生成 无需贴票,一键提交 审批进度时实跟踪; 实时报销、智能做账、合规监管 票据自动验真 防止重复报销 三单稽核 智能费用管控 在线付款 自动记账,财务核算、纳税申报 费用跟踪与控制 电子发票智能归档,安全合规; 实时数据,风险管控,自定义报销单/自定义审批流 移动审批 全员费控在线管理 智能费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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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对账复杂无常,T+Online帮助您解放双眼


启用总账和业务的时候,往往需要在业务录入往来期初,库存期初,总账模块也需要同步录入,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对账非常麻烦。有了期初同步和期初对账,这一切将变得非常的简单

好消息,T+Cloud美团专版上线啦


T+Cloud增加了餐饮行业特色功能,专门打造了“美团专版”产品。针对餐饮企业,特别是连锁餐企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即点餐收银和会员系统可以使用美团的SaaS产品;供应链、生产加工、财税系统使用T+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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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02

适用税率开错的发票



增值税不同业务适用税率不同,收到适用税率开错的发票不能用。


03

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的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即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如果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选择正确,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及所得税前扣除。


04

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吻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1)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买的是香烟,开的却是办公用品,涉嫌虚开发票的。

(2)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直接虚开发票的。

05

发票章不规范



发票盖章错误(盖财务章或者是公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

特别提醒: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也就是在发票上没有发票专用章,但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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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收到不合规发票怎么办?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厦门税务、中国税务报。

版权声明:本网站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图片等)著作权均归畅捷通社区所有。未经授权许可,观众用户不得以任何载体或形式使用当前的内容。

畅捷通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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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会说,个人劳务费处理不就是要代扣代缴个税吗,有何难哉?先说说规范的做法,会计做账时应根据劳务性质将劳务费确认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应付个人的劳务费发放时企业应先扣除个税,然后将扣除个税后的部分发放给个人。规则是明确的,可实际操作起来远比这要复杂。

很多时候,企业劳务用工没有严格的合同约定,双方对劳务费的理解就会产生偏差。特别是一些业务领导在谈劳务项目时,可能没有意识到公司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直接就承诺给对方多少报酬了。等到支付劳务报酬时争执自然就起来了。

用工企业(单位)需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劳务费个税,这点我相信大家都明白。现实中令人烦恼的情形是,劳务报酬约定的是税后报酬。这意味着,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把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然后再做个税扣缴。

经此一绕弯,很多企业的老板难免会认为这加重了企业的税负,不愿吃这个“亏”。老板不愿“吃亏”,会计就该犯难了。劳务费如果不交税,直接做费用处理,企业会有税务风险;如果不做费用处理,就只能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这会导致公司资产不实,形成潜亏。

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有两个:一是把承诺的劳务费标准提升,财务正常代扣代缴个税,扣完税后让个人能拿到手的金额正好和原来约定的一样多;另一是由企业替个人缴纳个税。

举例来说,A公司某项目经理承诺给某临时工劳务费6000元,经会计人员提醒,该项目经理才明白劳务费需要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为了避免争议,A公司财务部同意让该临时工拿到手的劳务费为6000元。(不考虑增值税与附加税因素)

如公司财务部依照上述思路一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 7142.86
贷:银行存款 6000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税  1142.86【7142.86×(1-20%)×20%】

如公司财务部依照上述思路二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借:营业外支出 960【6000×(1-20%)×20%】

贷:其他应付款 960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思路二处理,A公司替个人缴纳的个税做账时应记作“营业务支出”,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规范财务和节税的角度考虑,建议企业采取第一个思路。

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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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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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开错的发票



增值税不同业务适用税率不同,收到适用税率开错的发票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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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的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即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如果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选择正确,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及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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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吻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1)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买的是香烟,开的却是办公用品,涉嫌虚开发票的。

(2)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直接虚开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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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章不规范



发票盖章错误(盖财务章或者是公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

特别提醒: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也就是在发票上没有发票专用章,但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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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收到不合规发票怎么办?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厦门税务、中国税务报。

版权声明:本网站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图片等)著作权均归畅捷通社区所有。未经授权许可,观众用户不得以任何载体或形式使用当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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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会说,个人劳务费处理不就是要代扣代缴个税吗,有何难哉?先说说规范的做法,会计做账时应根据劳务性质将劳务费确认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应付个人的劳务费发放时企业应先扣除个税,然后将扣除个税后的部分发放给个人。规则是明确的,可实际操作起来远比这要复杂。

很多时候,企业劳务用工没有严格的合同约定,双方对劳务费的理解就会产生偏差。特别是一些业务领导在谈劳务项目时,可能没有意识到公司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直接就承诺给对方多少报酬了。等到支付劳务报酬时争执自然就起来了。

用工企业(单位)需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劳务费个税,这点我相信大家都明白。现实中令人烦恼的情形是,劳务报酬约定的是税后报酬。这意味着,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把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然后再做个税扣缴。

经此一绕弯,很多企业的老板难免会认为这加重了企业的税负,不愿吃这个“亏”。老板不愿“吃亏”,会计就该犯难了。劳务费如果不交税,直接做费用处理,企业会有税务风险;如果不做费用处理,就只能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这会导致公司资产不实,形成潜亏。

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有两个:一是把承诺的劳务费标准提升,财务正常代扣代缴个税,扣完税后让个人能拿到手的金额正好和原来约定的一样多;另一是由企业替个人缴纳个税。

举例来说,A公司某项目经理承诺给某临时工劳务费6000元,经会计人员提醒,该项目经理才明白劳务费需要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为了避免争议,A公司财务部同意让该临时工拿到手的劳务费为6000元。(不考虑增值税与附加税因素)

如公司财务部依照上述思路一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 7142.86
贷:银行存款 6000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税  1142.86【7142.86×(1-20%)×20%】

如公司财务部依照上述思路二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借:营业外支出 960【6000×(1-20%)×20%】

贷:其他应付款 960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思路二处理,A公司替个人缴纳的个税做账时应记作“营业务支出”,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规范财务和节税的角度考虑,建议企业采取第一个思路。

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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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22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12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迈上历史新台阶。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整理了相关内容,快来一起学习吧~~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税务报 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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